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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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德和張秀鑾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2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張德和、張秀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鍾小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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