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7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耿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0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耿豪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附表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向任職之告訴人請假用,竟冒用 馬偕 紀念醫院淡水分院之名義偽造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印文、私文書,甚而行使,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侵害告訴人及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之權益甚鉅,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附件附表所示之偽造「馬偕紀念醫院證明書專用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附件附表所示之私文書,被告既已交付予告訴人,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在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0238號被告張耿豪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里區○○路○段000號7樓居新北市○里區○○路○段000巷0號
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耿豪是統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下稱統有公司)員工,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附表所示之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5張,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提示給統有公司,使統有公司誤信張耿豪有於診斷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至醫院看病,准許張耿豪請病假,致生損害於統有公司及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
二、案經統有限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耿豪之陳述;
(二)告訴人統有公司之指訴;
(三)統有公司同仁資料表、員工離職申請書、員工請假明細統計表各1份;
(四)被告提出之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5紙,及 馬偕醫 紀念醫院回函、被告健保就醫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5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5次犯行之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至於告訴意旨認定被告涉有詐欺部分,因被告於110年2月及3月均有至統有公司上班,雖以前揭偽造私文書請病假,然統有公司亦有請假扣薪,難認統有公司受有損害,自不得以詐欺罪處罰被告。然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揭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自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7日
檢察官李秉錡附表:
編號開立日期開立醫師病名醫囑偽造印文1110.2.1 鄭明偉 急性病毒性呼吸道疾病患者因上述疾病於110年02月01日07時00分至本院就診,經診療建議後續請門診持續追蹤治療馬偕紀念醫院證明書專用章1枚2110.2.3 黃書田 發燒急性病毒性呼吸道疾病患者因上述疾病於110年02月03日15時20分至本院就診,經診療,建議居家隔離7天並請門診持續追蹤治療同上3110.2.17 蔡以璿 急性病毒性呼吸道疾病發燒扁桃腺發炎患者因上述疾病於110年02月17日09時27分至本院就診,經診療,建議居家隔離7天並請門診持續追蹤治療同上4110.2.26蔡以璿急性病毒性呼吸道疾病扁桃腺發炎患者因上述疾病於110年02月26日09時50分至本院就診,經診療,宜家中休養數日並請門診持續追蹤治療同上5110.3.3 李則毅 急性病毒性呼吸道疾病患者因上述疾病於110年03月02日10時43分至本院就診,經診療,宜家中休養數日並請門診持續追蹤治療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