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6號原告鴻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璿 訴訟代理人 張少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洪靖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靖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3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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