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林麗滿 訴訟代理人 林宜璋 被告 陳杏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57,5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76㎡57,400元/㎡1/27,921,200元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7㎡57,400元/㎡1/2200,900元建物標示門牌號碼房屋課稅現值3臺南市○區○○段0000○號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一層及地下室)280,800元(本院卷第23頁)1/2140,400元4臺南市○區○○段0000○號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四、五樓)390,100元(本院卷27頁)1/2195,050元價額合計(新臺幣)8,457,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