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台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群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2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