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小倆口生活廣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周靜秀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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