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00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複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玄○○原告丙○○○
天○○辰○○己○○辛○○庚○○亥○○上八人訴訟代理人黃○○被告宙○○
A○○
之1未○○巳○○
16號寅○○酉○○戌○○卯○○子○○
B○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午○○被告乙○○
宇○○申○○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地○○被告甲○○
癸○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複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附記: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寅○○之真正住居所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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