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號抗告人祭祀公業 江廷寶
江坤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岳霖 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