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0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凃火生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凃火生之繼承人經本院於106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其繼承人之全部資料,經陳報,知其繼承人除配偶及 凃增基 、 凃增松 外,餘皆死亡,又配偶係大陸人士並未陳報補正,餘二人現分別住居於彰化及桃園縣,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