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璟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璟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璟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11月20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㈢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並考量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以及請求從輕量刑(見本院卷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雖於意見調查表陳明其尚有其他案件待審理中,請求待該部分判決確定後再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此屬檢察官權限,而檢察官既已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法裁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9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718號
113年10月17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718號
113年11月20日
①編號1至5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2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②編號6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③編號1至7曾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4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2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0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604號
113年9月24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604號
114年2月4日
3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2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561號
113年12月5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561號
114年2月4日
4
傷害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8月21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507號
113年12月30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507號
114年2月4日
5
竊盜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25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0號
114年1月13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0號
114年2月26日
6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7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334號
114年1月23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334號
114年3月21日
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8日
7
妨害名譽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30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872號
114年1月2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872號
114年3月12日
8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7日凌晨1時36分許
屏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7號
114年2月3日
屏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7號
114年3月1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7日凌晨2時4分許
9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1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604號
114年1月2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604號
114年4月28日
10
詐欺取財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18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554號
113年11月29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554號
114年4月28日
11
恐嚇危安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14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641號
114年3月7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641號
1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