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璟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璟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璟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11月20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㈢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並考量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以及請求從輕量刑(見本院卷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雖於意見調查表陳明其尚有其他案件待審理中,請求待該部分判決確定後再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此屬檢察官權限,而檢察官既已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法裁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9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718號

113年10月17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718號

113年11月20日

①編號1至5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2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②編號6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③編號1至7曾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4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2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0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604號

113年9月24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604號

114年2月4日

3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2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561號

113年12月5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561號

114年2月4日

4

傷害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8月21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507號

113年12月30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507號

114年2月4日

5

竊盜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25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0號

114年1月13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0號

114年2月26日

6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7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334號

114年1月23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334號

114年3月21日

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8日

7

妨害名譽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30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872號

114年1月2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872號

114年3月12日

8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7日凌晨1時36分許

屏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7號

114年2月3日

屏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7號

114年3月1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7日凌晨2時4分許

9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1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604號

114年1月2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604號

114年4月28日

10

詐欺取財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18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554號

113年11月29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554號

114年4月28日

11

恐嚇危安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14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641號

114年3月7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641號

1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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