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元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2月1日中分一偵字第11000048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元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
元。扣案之裝有甲苯之寶特瓶壹罐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元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月21日21時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1段與光復路口。
㈢行為:將甲苯置入寶特瓶內後,吸食所散發之迷幻氣體。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元榮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林長釗 於警詢時之證詞。
㈢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紀錄表、110報案紀錄單

㈣統一發票。
㈤現場照片。
㈥扣案之裝有甲苯之寶特瓶1罐。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迷幻物品之立法解釋,惟迷幻物品,
係指吸食或施打後,除有生理反應外,並產生心理上之變化
;能使個人知覺、經驗改變,情緒極端變化,與現實脫節,
甚至有精神與軀體分離之感等等情形者而言。又「甲苯」係
屬苯類有機溶劑,且為強力膠之主要成分,一般人於吸食後
,心理及生理上會產生上述諸種現象,如有吸食之者,當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適用,此業經內政部警政署
85年2月9日警署刑司字第14202號函解釋在案。是本件核
被移送人陳元榮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陳元榮前曾因吸食甲苯,經本院
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在案,仍未能戒除吸食迷幻物之習
慣,復在公共場所吸食甲苯,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使在其
周遭之人聞其散發之惡臭後感到不快,所為殊不足取;惟被
移送人陳元榮為警查獲後坦承違序行為,態度尚稱良好;並
考量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露宿街頭等一切
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裝有甲苯之寶特瓶1罐,為被移送人陳元榮所有,有
統一發票在卷可憑,且為其違序時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峻偉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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