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1月19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0848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施紹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月5日21時4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施紹浤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紀錄表。
㈢現場照片。
㈣扣案之強力膠2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施紹浤於本次違序前,曾有多次因吸食強
力膠之行為,經法院裁處在案,仍未能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
慣,復於公共場所施用強力膠;惟衡以被移送人施紹浤違序
被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及其為國小之教育程度,居無定
所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均為被移送
人施紹浤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
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
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峻偉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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