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原告 蔣金元
蔣 施智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 律師
郭俐文 律師
被告 陳原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背書人欄「 蔣施智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 蔣施智惠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