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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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原告 蔣金元

施智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 律師

郭俐文 律師

被告 陳原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背書人欄「 蔣施智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 蔣施智惠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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