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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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淑媚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懷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趙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