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98年度簡字第109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6838、17919號),提起上訴,暨檢察官移送併辦(偵查案號:
98年度偵字第82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號「JK-66」紅色車牌貳面沒收;又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壹編號壹至拾伍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因先前透過電腦網路購得之重型機車(排氣量為800C.C)並無車牌,為求能騎該機車在道路上行駛,於民國96年4月24日前某日,竟與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出售偽造車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車牌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600元之代價,向該男子購得其所偽造之車號「JK-66」紅色牌2面(1大1小,實際車主為丁○○)、「781-FAA」黃色牌1面,之後即將上開「JK-66」懸掛在前述重型機車使用,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JK-66號車牌車主丁○○。
二、甲○○為圖營利,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97年5月間某日起,在露天市集拍賣網站申請帳號「av325kimo」,並開設「av325kimo的賣場」,張貼「裝飾鋁板鋁製字」、「鋁板鋁製裝飾牌」、「裝飾用牌」、「裝飾牌」拍賣訊息,公開供不特定人標售,且為逃避追緝,乃偽稱為「汪賀信」,提供「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門號實際申請人己○○,就己○○對被告提起偽造文書告訴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供不特定會員聯絡相關事宜,嗣如附表2所示之人得標並將價款匯入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和順郵局之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臺灣銀行安南分行之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抑或約定面交價款後,即依得標者所指定欲訂製如附表2所示車牌號碼,使用前向不特定材料店訂作所測量抄錄停放路旁大型重機車、一般機車、自小客車牌照大小及數字英文字體尺寸予以組合偽造如附表2所示車牌,復以郵寄或面交方式交由如附表2所示之人收執,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因得標者認甲○○偽造之車牌粗劣,而均未懸掛使用。嗣經丙○○瀏覽該網站發現上開拍賣網頁而報警究辦,並為警於97年11月14日7時45分許,持搜索票至甲○○位在臺南市○區○○路○○○巷○○號2樓之1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甲○○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上訴人即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向被告購買偽造車牌者 鄭景元 、 李葦宸 、證人即被偽造車牌牌主乙○○、戊○○於警詢(警B卷第30頁背面至第32頁;警B卷第94頁至第95頁;警B卷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警B卷第54頁至第55頁);證人即向被告購買偽造車牌者 何世維 、 莊炳荃 、 程志堅 、 何萬榮 、 古雲豪 、 王清華 、 郭人豪 、 陳志岳 、 陳世瑋 、 林建宇 、 陳嘉裕 、 王國丞 於警詢及偵訊(警B卷第40頁背面至第42頁、偵B卷第42頁至第43頁;警B卷第59頁至第60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65頁至第66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70頁至第71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74頁至第75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78頁至第79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82頁至第83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86頁至第87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89頁背面至第91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97頁背面至第99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101頁至第102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警B卷第105頁至第106頁、偵B卷第40頁至第49頁)證述相符,並有車牌號碼00-00號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查詢單(警A卷第17-2頁)、露天拍賣網站97年11月5日露安字第097979號函附「av325kimo」帳號申請人資料(警A卷第8-2頁至第8-6頁)、露天拍賣網站「av325kimo的賣場」網路拍賣資料(警A卷第7-1頁至第7-16頁)、科英股份有限公司網路IP紀錄(警A卷第10-2頁)、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11月25日路牌監字第0970051095號函(警A卷第16-2頁至第16-3頁)、臺南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A卷第14-2頁至第14-3頁、第14-10頁至第14-11頁)、現場照片6張(警A卷第14-13頁至第14-14頁)、被告甲○○手寫帳本資料(警B卷第1頁至第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和順郵局帳戶申請人資料(警B卷第26頁)、臺灣銀行安南分行帳戶申請人資料(警B卷第26頁)、交易明細表(警B卷第27頁背面、第30頁)、網路IP紀錄查詢資料(警B卷第44頁至第48頁)、通聯調閱查詢單(警B卷第3頁至第9頁)、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查詢單(警B卷第57頁、第73頁、第81頁、第93頁、第108頁)、臺南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B卷第52頁背面至第53頁、第63頁背面至第64頁、第68頁背面至第69頁、第108頁)存卷可稽,且有附表1編號1至15、編號19所示之物扣案可考,被告甲○○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行使偽造車牌及偽造車牌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甲○○就:㈠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許證罪。被告與出售偽造車牌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㈡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許證罪。被告基於營利意圖,反覆、接續偽造如附表2所示車牌,為集合犯,僅成立一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205號移送併辦部分,其犯罪事實為被告偽造附表2編號6至19所示之車牌,經核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併予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甲○○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未及審酌上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經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其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於同月16日施行。查被告供稱其(犯罪事實一部分)係於96年某日將購得之偽造車號「JK-66」車牌掛於重型機車上後,駕駛該機車於道路上行駛而行使該車牌,惟無法記得確切的日期,依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行使該偽造車牌之日期為96年4月24日之前,則被告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於裁判時應減其宣告刑,原判決未及適用減刑規定;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與出售偽造車牌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審漏未論述被告與共同正犯;㈣扣案如附表1編號1至1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而同附表編號19之偽造車牌雖據扣案,惟該車牌並非被告所偽造亦非違禁物,且被告並未使用該車牌,故無庸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就上開物品均宣告沒收,原審僅就附表1編號1至5所示之物沒收,就其他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之物漏未裁定說明,均有未洽,檢察官以原判決未及斟酌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前開不當之處,要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為圖已用及謀得小利,竟將偽造之車牌懸掛於車輛上,且偽造車牌販售獲利,致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號牌管理與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且可能使他人持該偽造車牌犯罪,使真正車牌登記所有人遭刑事訴追之風險,危害程度非輕,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犯案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1編號1至1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附表1編號16至19之物,雖據扣案,惟該等物並非違禁物,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編號19(他人偽造之車牌)之物,或與本案無涉(編號16至18),故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1┌──┬─────────┬─────┐│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F1-74號壓克力車牌│2面│││(紅底白字)│(1大1小)│├──┼─────────┼─────┤│2│GY-81號壓克力車牌│2面│││(紅底白字)│(1大1小)│├──┼─────────┼─────┤│3│PJ-71號壓克力車牌│2面│││(紅底白字)│(1大1小)│├──┼─────────┼─────┤│4│TJ-98號壓克力車牌│2面│││(紅底白字)│(1大1小)│├──┼─────────┼─────┤│5│HE-46號壓克力車牌│3面│││(紅底白字)│(1大2小)│├──┼─────────┼─────┤│6│781-FAA黃色壓克力│1面│││車牌││├──┼─────────┼─────┤│7│車牌壓克力數字英文│1包│││字體││├──┼─────────┼─────┤│8│紅色空白車牌│1包│├──┼─────────┼─────┤│9│修改字體轉輪工具│1盒│├──┼─────────┼─────┤│10│鐵樂士噴漆│2瓶│├──┼─────────┼─────┤│11│接著劑│2瓶│├──┼─────────┼─────┤│12│車牌螺絲│1包│├──┼─────────┼─────┤│13│塑鋼土│1瓶│├──┼─────────┼─────┤│14│噴漆墊用報紙│2張│├──┼─────────┼─────┤│15│記事帳本│1本│├──┼─────────┼─────┤│16│空氣槍│1支│├──┼─────────┼─────┤│17│鋼瓶│1瓶│├──┼─────────┼─────┤│18│鋼珠│1包│├──┼─────────┼─────┤│19│JK-66鋁質車牌│2面│││(紅底白字)│(1大1小)│└──┴─────────┴─────┘附表2┌──┬────┬─────┬─────┬───────┬───────┐│編號│得標者│購買日期│購買金額│車牌號碼│備註│├──┼────┼─────┼─────┼───────┼───────┤│1│不詳│不詳│不詳│F1-74號壓克力│無車主。││││││車牌0面(紅底│││││││白字、1大1小)││├──┼────┼─────┼─────┼───────┼───────┤│2│不詳│不詳│不詳│GY-81號壓克力│無車主。││││││車牌0面(紅底│││││││白字、1大1小)││├──┼────┼─────┼─────┼───────┼───────┤│3│不詳│不詳│不詳│PJ-71號壓克力│無車主。││││││車牌0面(紅底│││││││白字、1大1小)││├──┼────┼─────┼─────┼───────┼───────┤│4│不詳│不詳│不詳│TJ-98號壓克力│無車主。││││││車牌0面(紅底│││││││白字、1大1小)││├──┼────┼─────┼─────┼───────┼───────┤│5│不詳│不詳│不詳│HE-46號壓克力│無車主。││││││車牌0面(紅底│││││││白字、1大2小)││├──┼────┼─────┼─────┼───────┼───────┤│6│莊炳荃│97年10月│2000元│GK-7I號鋁質車│GK-7I號鋁質車││││││牌1面、塑膠貼│牌業經扣押在案││││││紙1塊;GY-8I號│。││││││塑膠貼紙1塊││├──┼────┼─────┼─────┼───────┼───────┤│7│鄭景元│97年10月│1700元│KS-87號鋁質車│業已丟棄。││││││牌(紅底白字)││├──┼────┼─────┼─────┼───────┼───────┤│8│程志堅│97年9月│1800元│SV-77號鋁質車│SV-77號鋁質車││││││牌(紅底白字1│牌業經扣押在案││││││面)│。│├──┼────┼─────┼─────┼───────┼───────┤│9│何萬榮│97年10月│3500元│6996-QW號鋁質│因何萬榮認││││││車牌0面│6996-QW號鋁質│││││││車牌品質不佳予│││││││以退貨。│├──┼────┼─────┼─────┼───────┼───────┤│10│何世維│97年10月│1800元│KH-89號鋁質車│KH-89號鋁質車││││││牌(紅底白字)│牌業經扣押在案││││││1面、KH-89號塑│。││││││膠貼紙1塊││├──┼────┼─────┼─────┼───────┼───────┤│11│古雲豪│97年10月│1800元│NG-65號鋁質車│業已丟棄。││││││牌(紅底白字)│││││││1面││├──┼────┼─────┼─────┼───────┼───────┤│12│王清華│97年9月│1000元│XJ-68號壓克力│業已丟棄。││││││車牌(紅底白字│││││││)1面││├──┼────┼─────┼─────┼───────┼───────┤│13│郭人豪│97年年底│1000元│ZX-01壓克力車│業已丟棄。││││││牌(紅底白字)│││││││1面││├──┼────┼─────┼─────┼───────┼───────┤│14│陳志岳│97年11月│1800元│BJ-25號壓克力│業已丟棄。││││││車牌(紅底白字│││││││)1面││├──┼────┼─────┼─────┼───────┼───────┤│15│陳世瑋│97年10月│4300元│AE-86鋁質車牌│業已丟棄。││││││(紅底白字)1│││││││面││├──┼────┼─────┼─────┼───────┼───────┤│16│李葦宸│97年10月│1500元│887-FFA號鋁質│業已丟棄。││││││車牌(黃底黑字│││││││)1面││├──┼────┼─────┼─────┼───────┼───────┤│17│林建宇│97年5月│1600元│97-ZG號壓克力│業已丟棄。││││││車牌(紅底白字│││││││)1面││├──┼────┼─────┼─────┼───────┼───────┤│18│陳嘉裕│97年10月│1000元│ES-58號壓克力│業已丟棄。││││││車牌(紅底白字│││││││)1面││├──┼────┼─────┼─────┼───────┼───────┤│19│王國丞│97年11月│1000元│TPE-209號壓克│TPE-209號壓克││││││力車牌(黃底黑│力車牌業經扣押││││││字)1面│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