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海商字第2號原告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萬壹仟叁佰柒拾貳元(見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090號卷第1頁所示訴訟標的金額美金叁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叁分,訴訟繫屬98年12月2日當日與新臺幣匯率經查為1:
32.11),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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