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25號原告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維玉 Su,W.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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