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莉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