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3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庚○○、甲○○、乙○○、戊○○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依該鑑價報告鑑定之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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