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4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壹佰玖拾叁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