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2,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吳鸝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