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黃郁文 被告 謝炘男
王嘉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黃裕文 」之記載,更正為「原告黃郁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黃裕文」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為「原告黃郁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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