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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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 王雪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志雄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11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志雄於民國96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7年8月2日,並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詎相對人吳志雄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吳志雄已於100年7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仍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難謂適法,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