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 簡月
簡許巖 簡龍昌 簡月朱羅 簡秋香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先後於101年4月13、17、26、28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6份、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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