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訴人 蔣秋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菁 被上訴人 謝源嬌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21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21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