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 林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昆煌
徐朝琴 律師被告 許福氣
沈豐博 即榮豐汽車貨運行上列原告追加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30日追加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9,040元及行動電話手機費用5,490元,共計34,53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已記明於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而本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原告追加之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