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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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青桐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青桐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為刑法第305條之罪,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被告對本院就其該部分犯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