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碧雲黃安男 之.兼訴訟代理人 黃致魁 兼黃安男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彬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4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