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67號上訴人 孫水根
室孫 吳惠玉 孫華翔 孫立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4817、4818、4819、4820號分配表原爭執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715元、545,284元、1,924,548元、453,797元,合計4,917,344元,經原審剔除債權金額11,698元、845,484元、0元、56,403元,合計:913,585元,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債權金額(不含追加部分)為4,003,759元(4,917,
344-913,585=4,003,759)。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不含追加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03,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不含追加部分)61,04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20,80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0,243元(61,048-20,805=40,243)。茲限上訴人於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