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選舉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680號再抗告人 林育培 代理人 鄭炎生 律師相對人軒轅教總部法定代理人 陳怡魁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選舉無效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101年3月19日所為100年度抗字第1680號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30日寄存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是本件再抗告期間自101年4月10日起算至101年4月19日已屆滿。再抗告人遲至101年4月20日始提起再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