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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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 楊育展 被告 李顯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3024號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該程序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則原告基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數額應為2,3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