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1號聲請人 連麗月 相對人 蔡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
2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蔡珮妤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蔡佩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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