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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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89號聲請人 余秀桂 相對人 林福基 程序監理人 林瑞敏 社工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林福基出生年月日「民國38年5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38年5月29日」;理由欄一、第二行之記載「104年8月」,應更正為「104年9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