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盧正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奕成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241建號建物之
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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