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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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林傳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乘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數額後,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