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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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763號聲請人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聲請人 王乃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忠正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王乃弘是否亦為本件聲請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補聲請人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㈡補票號CH592488之本票原本1紙(因影印不清楚)。
㈢確認請求金額各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與附表所載金額
不符,請補載明各紙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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