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告 賀泰儒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煥友 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5,02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3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30
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45,024元,尚不足新台幣104,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