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881號聲請人 陳志銘 相對人 陳麗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十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票號387343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該本票須提示後始得向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本院於民國101年
7月11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釋明本票票號387343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101年7月26日具狀說明:
「提示日為96年12月10日,利息起算日為96年12月10日。」有聲請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惟系爭本票發票日為97年1月10日,提示日在發票日之前,難謂聲請人有向相對人提示,故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與同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288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7年3月20日│100,000元│97年4月20日│97年4月20日│CH387345││├──┼───────┼───────┼───────┼───────┼──────┼───┤│002│97年3月30日│100,000元│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CH387346││├──┼───────┼───────┼───────┼───────┼──────┼───┤│003│99年2月22日│5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9年2月22日│TH403489││││││為見票即)││││├──┼───────┼───────┼───────┼───────┼──────┼───┤│004│97年6月30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6月30日│CH387337││││││為見票即付)││││├──┼───────┼───────┼───────┼───────┼──────┼───┤│005│97年7月30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7月30日│CH387338││││││為見票即付)││││├──┼───────┼───────┼───────┼───────┼──────┼───┤│006│97年4月30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4月30日│CH387335││││││為見票即付)││││├──┼───────┼───────┼───────┼───────┼──────┼───┤│007│97年9月30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9月30日│CH387340││││││為見票即付)││││├──┼───────┼───────┼───────┼───────┼──────┼───┤│008│97年5月30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5月30日│CH387336││││││為見票即付)││││├──┼───────┼───────┼───────┼───────┼──────┼───┤│009│97年3月30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3月30日│CH387334││││││為見票即付)││││├──┼───────┼───────┼───────┼───────┼──────┼───┤│010│97年10月30日│5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10月30日│CH387341││││││為見票即付)││││├──┼───────┼───────┼───────┼───────┼──────┼───┤│011│97年1月30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1月30日│CH387330││││││為見票即付)││││├──┼───────┼───────┼───────┼───────┼──────┼───┤│012│97年2月29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2月29日│CH387333││││││為見票即付)││││├──┼───────┼───────┼───────┼───────┼──────┼───┤│013│97年8月30日│7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8月30日│CH387339││││││為見票即付)││││├──┼───────┼───────┼───────┼───────┼──────┼───┤│014│96年9月4日│2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6年9月4日│CH745601││││││為見票即付)││││├──┼───────┼───────┼───────┼───────┼──────┼───┤│015│98年5月18日│400,000元│98年6月18日│98年6月18日│CH649593││├──┼───────┼───────┼───────┼───────┼──────┼───┤│016│98年3月17日│4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8年3月17日│TH0000000││││││為見票即付)││││├──┼───────┼───────┼───────┼───────┼──────┼───┤│017│97年6月14日│200,000元│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TH0000000││├──┼───────┼───────┼───────┼───────┼──────┼───┤│018│98年2月5日│20,000元│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TH0000000││├──┼───────┼───────┼───────┼───────┼──────┼───┤│019│97年7月17日│30,000元│97年8月17日│97年8月17日│TH0000000││├──┼───────┼───────┼───────┼───────┼──────┼───┤│020│97年11月30日│5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7年11月30日│CH387342││││││為見票即付)││││├──┼───────┼───────┼───────┼───────┼──────┼───┤│021│98年7月31日│150,000元│98年8月30日│98年8月30日│TH0000000││├──┼───────┼───────┼───────┼───────┼──────┼───┤│022│98年8月4日│50,000元│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TH0000000││├──┼───────┼───────┼───────┼───────┼──────┼───┤│023│98年8月7日│50,000元│98年9月7日│98年9月7日│TH0000000││├──┼───────┼───────┼───────┼───────┼──────┼───┤│024│98年8月25日│50,000元│98年9月25日│98年9月25日│TH0000000││├──┼───────┼───────┼───────┼───────┼──────┼───┤│025│98年8月19日│50,000元│98年9月19日│98年9月19日│TH0000000││├──┼───────┼───────┼───────┼───────┼──────┼───┤│026│98年8月11日│50,000元│98年9月11日│98年9月11日│TH0000000││├──┼───────┼───────┼───────┼───────┼──────┼───┤│027│98年8月30日│100,000元│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TH0000000││├──┼───────┼───────┼───────┼───────┼──────┼───┤│028│98年10月2日│150,000元│98年11月2日│98年11月2日│TH0000000││├──┼───────┼───────┼───────┼───────┼──────┼───┤│029│98年10月2日│50,000元│98年11月2日│98年11月2日│TH0000000││├──┼───────┼───────┼───────┼───────┼──────┼───┤│030│98年10月16日│1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8年10月16日│TH0000000││││││為見票即付)││││├──┼───────┼───────┼───────┼───────┼──────┼───┤│031│98年10月26日│1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8年10月26日│342877││││││為見票即付)││││├──┼───────┼───────┼───────┼───────┼──────┼───┤│032│99年2月24日│5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9年2月24日│342881││││││為見票即付)││││├──┼───────┼───────┼───────┼───────┼──────┼───┤│033│99年2月5日│250,000元│99年3月5日│99年3月5日│TH403482││├──┼───────┼───────┼───────┼───────┼──────┼───┤│034│99年2月8日│24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9年2月8日│342896││││││為見票即付)││││├──┼───────┼───────┼───────┼───────┼──────┼───┤│035│99年2月10日│2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9年2月10日│TH403483││││││為見票即付)││││├──┼───────┼───────┼───────┼───────┼──────┼───┤│036│99年2月20日│5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99年2月20日│TH403488││││││為見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