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45號原告 蕭綉如 被告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院民國101年7月4日上午9時20分辯論期日前,就附件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於本院,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於書狀首頁表明已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之意旨。
理由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查,本件定於民國101年7月4日上午9時20分行言詞辯論,
為期訴訟程序能集中調查及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家事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件:(即關於本件財產請求部分暨附帶請求子女扶養費部分,
兩造負舉證責任應提出之證據)
一、請事先辦理閱卷並抄錄本院卷頁,若下列事項所需資料業已提出在卷,可直接引用本裁定同代號並同時表明「卷頁出處」及「證據名稱」【請勿重複提出】。
二、請據實陳報本人97年至「100年」每年「實際」收入之具體數額暨證明文件(本項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若有勞保、公保,請提出勞保、公保明細或在職證明)暨97年至100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財產歸戶清冊(後者請自行向最近國稅局辦理後提出)。
三、補正本人負有扶養義務之各親屬,其親屬關係系統表,並提出該各親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自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後提出)。
四、債務及信用情形:請釋明並舉出證據(應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資料,請自行向該單位辦理後提出)。
五、本人學歷、經歷情形(如有證書,請提供影本)。
六、請提出本人及配偶繳納保費之完整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本項保險明細,應於本項首頁自行製作一覽表供參】
七、本人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並應標明相關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等資料(例如登記謄本、買賣契約影本)。
八、上二至七各文件,請依序統一以A4規格文件提出,並裝訂於左側。且付予他造之繕本應與呈遞與本院之正本相同,包括證物若有標籤、標線、說明文字等等。
九、本人地址若有更易,或有遷移戶籍情形,務必儘速向本院陳報,同時檢附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