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嶸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尚有1名幼女需由其扶養,擔心若是繼續受羈押,則無法妥善照顧幼女,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於108年1月22日行審理程序後,認已無繼續羈押聲請人之原因及必要,當庭釋放聲請人,有本院107度審訴字第631號審判筆錄可參,是聲請人既已經釋放而未在押,本院自無從另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