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柏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柏螘因犯詐欺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柏螘因犯詐欺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2罪(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4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犯詐欺等
2罪(附表編號3、4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
73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0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而犯詐欺取財罪│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4日│105年4月19日│105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7號│第377號│第616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41│106年度審訴字第541│107年度審訴字第731││││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7日│106年6月27日│107年9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41│106年度審訴字第541│107年度審訴字第731││││號│號│號││├────┼──────────┼──────────┼──────────┤││判決│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107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24號│第7124號│第11298號││├──────────┴──────────┼──────────┤││編號1至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3至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162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31││││││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31││││││號││││├────┼──────────┼──────────┼──────────┤││判決│107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298號││││├──────────┼──────────┼──────────┤││編號3至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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