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007號
原 告 張佳瑜
被 告 謝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南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007號
原 告 張佳瑜
被 告 謝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