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司雄聲 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張其武
聲 請 人 張順騰
聲 請 人 張老添
聲 請 人  張志賢
聲 請 人  張陳時
聲 請 人  張義坤
聲 請 人  張福興
聲 請 人  王博榮
聲 請 人  王桂芬
聲 請 人  王葉曾
聲 請 人 王春響
聲 請 人  王良亭
聲 請 人  王銀元
聲 請 人  李燦玉
聲 請 人 陳 李碧蓮
聲 請 人  李碧珠
聲 請 人 石 李麗景
聲請人兼前列十七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春本
相 對 人  李麗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張陳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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