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沃德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群侑 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資料。
二、說明聲請狀所附「資產負債表」是否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三、提出現金8,147元及存款156,796元,其保管人、存放地點之相關證明。
四、提出預付款項中留抵稅款6,919元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存貨中商品價值3,436,164元,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商品交易市值證明相關文件。
六、提出完整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