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家文具保人林清吉上列具保人因上列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林清吉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100年偵緝字第16號),由具保人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釋放在案,此有該署99年12月30日收受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業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足憑,且經通知具保人於100年8月9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亦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