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8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8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七六號
原告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宗樂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己○○
戊○○
參加人昇泰行有限公司設台南市○○里○○路○段○巷○○號代表人丙○○
參加人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昇泰行有限公司、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根據昇泰行有限公司、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檢舉以原告與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藉由公會組織運作,以聯合行為干預、約束個別事業之銷售活動,影響鞋類市場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以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九十)公處字第0三五號處分書命原告自該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聯合行為並應自該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撤銷第二屆第二十一次及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次級團體參加本會以外之展示會,則不歡迎該廠商報名參加本會鞋展。」「與參展廠商另計參展合約書,其內容增加載明,參加三家以上聯展之廠商,則無條件自動放棄台北世貿各展參展權。」之決議;將撤銷決議通知公會所屬會員暨參展廠商及副知被告,及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原告猶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查本件原告所提之撤銷訴訟之結果,昇泰行有限公司、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將受影響,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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