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四號
***右當事人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____地方法院____年度____字第____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B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