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各延長二月,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蕭廣政
法官林英志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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