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776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三得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契約第8條約定,因本件訂購單所生糾紛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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