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建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2號上訴人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卓素芬
羅濟 任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2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文賢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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